汪思琴申请执行熊昌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53
申请执行人汪思琴,贵州省晴隆县人。

被执行人熊昌纯,贵州省晴隆县人,现住晴隆县。

申请人汪思琴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5月27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熊昌纯拒绝接听电话,经查目前熊昌纯已退休且下落不明。

现查明被执行人熊昌纯在晴隆县莲城镇一小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2016年7月份起,每月从被执行人熊昌纯在晴隆县莲城镇一小的工资收入中扣取1000元,直至扣满7500元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昌

审判员  贾德河

审判员  胡 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正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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