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仙与李师青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54
申请执行人陈仙,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定科,余庆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李师青,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余法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调解决书,受理了陈仙申请执行李师青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李师青赔偿给申请人陈仙4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师已外出务工未在家,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余法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调解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0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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