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琼与杜天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54
申请人刘建琼,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杜天恒,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37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刘建琼申请执行杜天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杜天恒偿还申请人刘建琼借款400 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 65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杜天恒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刘建琼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黔0329民初3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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