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忠琼与田维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55
申请执行人周忠琼,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田维贵,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周忠琼申请执行田维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35 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田维贵外出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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