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飞与徐治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55
申请执行人张永飞,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徐治忠,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66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张永飞申请执行徐治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450 000元,案件受理费4 0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治忠与申请执行人张永飞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底支付申请人200 000元,2016年9月底支付100 000元,2016年10月底支付100 000元,下欠部份在2016年12月底付清,申请执行人张永飞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6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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