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伍玖诉方翁动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58
申请执行人曾伍玖,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贵阳市人.

被执行人方翁动,剑河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曾伍玖申请执行方翁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方翁动因家庭生活困难,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执行情况反馈后,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时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剑河县人民法院(2015)剑民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应武

审判员  黄万林

审判员  王斌杰

二〇一六年 五 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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