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胜红与冉茂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59
申请人杨胜红,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冉茂前,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50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杨胜红申请执行冉茂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冉茂前偿还杨胜红借款本金 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每月扣划被执行人冉茂前的工资1000元至申请人账户予以执行本案,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5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雪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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