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余、周章禄与曹成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59
申请人贺余,贵州省余庆县人。

申请人周章禄,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曹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商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贺余、周章禄申请执行曹成合伙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曹成返还申请人贺余、周章禄522 47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 260元、公告费69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曹成外出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贺余、周章禄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余法民商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出现并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刘友堂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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