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建高与黎仕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59
申请人石建高,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黎仕全,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64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人石建高申请执行黎仕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黎仕全偿还申请人石建高借款90 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 025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黎仕全仅有一幢房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石建高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16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黎仕全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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