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道真自治县帝豪装饰馆与被执行人白保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00
申请执行人道真自治县帝豪装饰馆。

被执行人白保伟。

道真自治县帝豪装饰馆与白保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白保伟未按该调解履行支付道真自治县帝豪装饰馆25275元(含案件受理费275元)的义务,道真自治县帝豪装饰馆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白保伟的存款状况进行了查询,无存款。并通过县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白保伟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无登记。2016 年3月23日,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325执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许 超

审判员  李 强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 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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