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兰英与被执行人马忠秦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00
申请人张兰英。

被执行人马忠秦。

张兰英与马忠秦健康权纠纷一案,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马忠秦应赔偿张兰英医疗费等共计6900元。马忠秦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张兰英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忠秦外出务工,且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征询申请人意见后,申请人表示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予以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325执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梁 盛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六年  五  月 十 日

书记员  李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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