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德英与镇远东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01
申请执行人周德英。

委托代理人田维隆,镇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镇远东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远县青溪镇五里牌。

法定代表人吴先森,系镇远东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天申,初中文化。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德英与被执行人镇远东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 2015年10月29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镇执字第001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珠 泽

审判员  李 超  

审判员  杨 秀 明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舒丹(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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