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世洪与张明阳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03
申请人张世洪,务农,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张明阳,务农,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本院在执行张世洪申请执行张明阳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明阳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明荣

审判员  陈 默

审判员  徐凌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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