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昌云诉彭泽湘委托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05
申请执行人杨昌云,男,1950年5月20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天柱县人.

被执行人彭泽湘,男,1964年3月2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清镇市****宿舍11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黔东民终字第47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彭泽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泽湘支付申请人杨昌云货款20000元,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00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彭泽湘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欠货款481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彭泽湘在凯里农商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彭泽湘在凯里农商银行的存款481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应武

审判员  黄万林

审判员  王斌杰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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