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方明、付在会、孙娜、孙熙雯与李国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05
申请执行人孙方明。

申请执行人付在会。

申请执行人孙娜。

申请执行人孙熙雯。

委托代理人孙盛玉,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李国勇。

关于孙方明、付在会、孙娜、孙熙雯申请执行李国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筑民一终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国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国勇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国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李国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一终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潮波

审 判 员  陈 洪

代理审判员  秦仕旺

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贤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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