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某一审终结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07
申请执行人龙某某。

被执行人龙某。

被执行人余某。

本院在执行龙某某申请执行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龙某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522执17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焱钊

二○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杨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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