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朝珲与张培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07
申请执行人谭朝珲,贵州省余庆县人。

法定代理人谭晃,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张培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谭朝珲申请执行张培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张培佐赔偿还给申请人1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张培佐书面承诺延期支付,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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