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国强与李乾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10
申请人龙国强,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李乾前,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调节书,受理了申请人龙国强申请执行李乾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李乾前偿还申请人龙国强借款250 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 525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乾前自愿用工资偿还,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龙国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调节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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