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远松与刘欣、彭昭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10
申请执行人李远松,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刘欣,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彭昭海,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李远松申请执行刘欣、彭昭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刘欣偿还给李远松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彭昭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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