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仕强与赖上学、何仕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10
申请执行人江仕强,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赖上学,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何仕会,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53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江仕强申请执行赖上学、何仕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赖上学、何仕会偿还借款15 000万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本院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赖上学、何仕会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外出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江仕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5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出现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雪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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