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少林申请执行王先义修理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14
申请执行人唐少林,湖南省新邵县人,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王先义,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四川省古蔺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少林与王先义修理合同纠纷的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少林于2016年3月25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靖

审判员  吴昌领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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