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婧、蒋体龙与王琴、程昌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15
申请执行人张婧,其余略。

申请执行人蒋体龙,其余略。

被执行人王琴,其余略。

被执行人程昌云,其余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琴、程昌云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婧、蒋体龙借款375000元及利息(程昌云对其中120000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62元、申请执行立案费5577元。但被执行人王琴、程昌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琴系安龙县招提办事处第四小学职工,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提取被执行人王琴在安龙县招提办事处第四小学的工资收入3500元至申请执行人张婧账号(开户行:安龙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张婧),直至付清255000元为止,扣划期限:2015年11月至2021年12月,2015年11月至2021年11月每月扣取3500元, 其中2021年12月扣取3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罗先毅

审判员  付 军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韦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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