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登元、杨应莲与杨文仁、钟金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登元,贵州省仁怀市人。
申请执行人杨应莲,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杨文仁,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钟金平,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王登元、杨应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文仁、钟金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登元、杨应莲以被执行人钟金平主体资格不适为由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登元、杨应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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