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开芬与张应强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17
申请执行人何开芬。

被执行人张应强,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仁民初字第019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何开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应强赡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应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何开芬1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何开芬已于2015年12月18日死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仁民初字第019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永康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运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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