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文凯与被执行人胡明强、王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18
申请执行人罗文凯,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胡明强,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王开平(萍),贵州省仁怀市人,系被执行人胡明强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胡明强、王开平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罗文凯借款本息135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5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罗文凯以被执行人胡明强、王开平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胡明强、王开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罗文凯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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