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怀利与余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19
申请执行人任怀利,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余庆,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73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任怀利申请执行余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调解书的确定,被执行人余庆应付申请执行人任怀利货款920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由于困难只履行了执行款5000元,申请执行人基于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情况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情况好转后继续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仁执字第00598号任怀利申请执行余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吴波贤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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