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明久与何志亨、袁永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20
申请执行人汤明久,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何志亨,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袁永素,贵州省仁怀市人,系何志亨之妻。

委托代理人骆运忠,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汤明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志亨、袁永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何志亨、袁永素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汤明久案款300000元、诉讼费44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志亨、袁永素履行了3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汤明久与被执行人何志亨、袁永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汤明久以此为由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罗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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