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元袖与王体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20
申请执行人王元袖,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王体均,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王元袖申请执行王体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体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元袖赔偿款64,264.00元,并承担诉讼费1,600.00元和执行费863.00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王体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王体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体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元袖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朝阳

审判员  黄德强

审判员  陈明怀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一十六日

书记员  汪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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