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昌友与赵启敏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21
申请执行人袁昌友,四川省古蔺县人。

委托代理人袁先群, 四川省古蔺县人。系申请执行人袁昌友之妹,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赵启敏,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袁昌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启敏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启敏应返还申请执行人袁昌友订金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12.50元、执行费20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启敏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管登记、土地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赵启敏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袁昌友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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