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天发与陈发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21
申请执行人朱天发,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陈发奇,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08)仁民初字第18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朱天发申请执行陈发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给付所欠借款2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10000元,余款10000元,被执行人承诺于2015年年底付清。现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08)仁民初字第1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承诺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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