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维明与蔡聪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22
申请执行人蔡维明。

被执行人蔡聪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蔡维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聪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蔡聪贵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蔡维明租金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蔡聪贵的下落以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蔡维明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蔡聪贵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蔡聪贵尚欠案款15000元、执行费125元未支付。申请执行人蔡维明以被执行人蔡聪贵下落不明无法查找、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表明待被执行人蔡聪贵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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