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与黄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24
申请执行人王勇,贵州省仁怀市人,务农。

被执行人黄英勇,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王勇申请执行黄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英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勇借款40000元,承担执行费521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勇以被执行人黄英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黄英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仁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黄英勇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勇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吴波贤

二O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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