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友红、吴明光、王正先、吴潘尹宇与李光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25
申请执行人赵友红。

申请执行人吴明光。

申请执行人王正先。

申请执行人吴潘尹宇。

法定代理人赵友红,系吴潘尹宇之母。

被执行人李光才。

本院依据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1)仁刑初字第2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赵友红、吴明光、王正先、吴潘尹宇申请执行李光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申请执行给付欠款74577元,并承担执行费1019元。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正在监所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1)仁刑初字第2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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