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平申请执行李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25
申请人叶金平,男,汉族,1956年9月30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水坝塘镇。

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1964年6月8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新站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2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李强与妻子兰世平在桐梓县娄山关镇龙华路龙华苑一栋有住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强与妻子兰世平所有的桐梓县娄山关镇龙华路龙华苑一栋住房(产权证号201102520,面积141.99平方米)一套。

二、被执行人李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变卖、毁损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叁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国鑫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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