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正强申请执行付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26
申请执行人梁正强,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

被执行人付波,1969年11月21日,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梁正强与被执行人付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29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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