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小青、石照伦与朱洪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27
申请执行人祁小青,贵州省仁怀市人。

申请执行人石照伦,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申请执行人朱洪游,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市法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祁小青、石照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洪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88353.30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2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洪游正在服刑,其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遵市法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吴波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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