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勇与龚春明、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28
申请执行人王强勇。

被执行人龚春明。

被执行人龚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强勇请执行被执行人龚春明、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强勇基于与被执行人龚春明、龚伟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王强勇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2015)仁民初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二年内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温良

审 判 员  葛明鑫

代理审判员  杨寰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朝海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