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利梅、陈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佳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利梅,1975年1 月12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陈超,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314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利梅、陈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利梅、陈超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2087.02元及从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共计60100元,余款及利息从2014年12月起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每月偿还原告借款3163元,直至清偿本息完毕时为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赵利梅、陈超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赵利梅已向本院履行案款20000元,对未执结案款被执行人赵利梅向本院作出了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案款保证书。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利梅、陈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吴波贤
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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