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水利局与简王棋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29
申请执行人仁怀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张富国,局长。

被执行人简王棋。

本院在执行仁怀市水利局申请执行简王棋行政处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情况还需进一步查实,申请执行人表示可暂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仁怀市人民法院(2009)仁行确执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温良

审 判 员  葛明鑫

代理审判员  杨寰宇

二○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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