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静与吴金友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31
申请执行人张金静 ,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吴金友,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48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张金静申请执行吴金友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金友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金静生活困难补助费30000元、婚前财产8000元现金,共计案款38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吴金友已履行案款20000元,未执结案款18000 元 。现申请执行人张金静与被执行人吴金友已达成执行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吴金友限于2015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履行案款18000元,申请执行人张金静以此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金友离婚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吴波贤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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