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辉平与高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31
申请执行人雷辉平,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高雪梅,贵州省仁怀市人。

申请执行人雷辉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雷辉平基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有误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柯勇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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