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七一与杜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32
申请执行人唐七一,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杜洪霞,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33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唐七一申请执行杜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杜洪霞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唐超一借款本金956000元, 并承担案件诉讼费7800元、执行费12038元 。执行中,目前被执行人杜洪霞无实际经济履行能力,且待查实被执行人杜洪霞可供执行的合法财产,申请执行人唐超一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杜洪霞具备履行能力时,再向本院执行恢复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唐超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洪霞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柯勇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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