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美与朱现江、陈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32
申请执行人王正美,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朱现江,四川省古蔺县人。

被执行人陈江华,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31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正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现江、陈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朱现江、陈江华尚欠申请执行人王正美货款460000元和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执行费6862元。申请执行人王正美以与被执行人朱现江、陈江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3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刘 鸿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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