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登敏、张桂芳与王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33
申请执行人朱登敏。

申请执行人张桂芳。

被执行人王健。

关于朱登敏、张桂芳申请执行王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筑铁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健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登敏、张桂芳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筑铁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潮波

代理审判员  阎华伟

代理审判员  谭华良

二○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贤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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