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丁朋与尹四兴、魏光富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34
申请执行人娄丁朋,河南省滑县人。

被申请执行人魏光富,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08)仁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娄丁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尹四兴、魏光富债务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娄丁朋基于被执行人尹四兴、魏光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仁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君

审判员  赵温良

审判员  柯勇贤

二O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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