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林拥、雷宗先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35
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被执行人陈华刚,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石兴连。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07)仁行确执字第68号行政裁定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拥、雷宗先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基于被执行人林拥、雷宗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仁行确执字第68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柯勇贤

审判员  吴波贤

二O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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