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钟小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37
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国酒中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杨佳鑫,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开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钟小波,贵州省仁怀市人。

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小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有误而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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