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德华、刘利培与赵兴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38
申请执行人邓德华,贵州省仁怀市人。

申请执行人刘利培,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赵兴润(赵林),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邓德华、刘利培申请执行赵兴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兴润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邓德华、刘利培红梁款76873元, 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2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053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赵兴润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邓德华、刘利培履行案款10000元,未执结案款69193元(含案件受理费1720元、公告费600元)。目前被执行人赵兴润无实际履行能力 ,对未执结案款经双方商议,申请执行人邓德华、刘利培同意被执行人赵兴润分期给付。鉴于分期给付案款未实际全部到位,申请执行人邓德华、刘利培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邓德华、刘利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兴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杨开江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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