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波与许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38
申请执行人吴先波,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许明俊,贵州省仁怀市人。

申请人吴先波依据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4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许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先波基于与被执行人许明俊就全部执行事项达成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4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杨开江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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