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天双申请恢复执行马绍(少)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39
申请执行人宋天双,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马绍(少)勇,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仁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和(2009)仁法执字第29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宋天双申请恢复执行马绍(少)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照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马绍(少)勇应付申请执行人宋天双各项赔偿款4230.39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4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主动履行了赔偿款。因此,申请执行人宋天双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08)仁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和(2009)仁法执字第293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陈 兴

二O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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